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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本公司持有的知識產權,加強知識產權管理,鼓勵發明創造,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專利權和技術秘密:主要包括新物質、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配方、新設計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專利實施許可權等以及技術秘密。 

      (二)商標權:本公司擁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三)著作權(含計算機軟件):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本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圖、攝影、錄音、錄像等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本公司提供資金或資料等為創作條件,組織人員進行創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 

      (四)商業秘密(含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主要是不為公眾所知悉,只屬本公司擁有的經營管理、工程、設計、市場、租賃、服務信息等。 

      (五)其他單位委托本公司承擔的科研任務并負有保密義務的科技成果權。 

      (六)本公司引進的專利、商標、著作、計算機軟件等知識產權。 

      (七)《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利,如商號、域名、網絡地址專用權等。 

      第三條 公司各級領導、各部門應當采取切實措施加強對公司知識產權工作的管理,增強員工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維護公司無形資產的合法權益。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遵循統一管理、分工協作、規范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 本公司設立技術中心,負責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技術中心設置專利、商標、商業秘密等各專業管理崗位,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負責相關知識產權的管理和具體工作。其他各相關業務部門還應指定本部門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兼職人員。技術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 制定知識產權各類管理規定,協調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劃分各崗位的管理范圍與職責,指導、監督、檢查其他部門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二) 審核業務部門的知識產權申請,組織和建立知識產權檔案管理; 

      (三) 代表本公司負責知識產權的申請等對外工作;

      (四) 代表本公司對外處理知識產權相關糾紛、訴訟等事項; 

      (五) 參與簽訂或審核涉及本專業知識產權內容的各類合同、協議,建立知識產權合同檔案; 

      (六) 組織宣傳和學習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知識并交流經驗。 


      第五條 公司的知識產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犯。凡本公司(包括公司總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機構,下同)的員工(含公司各級領導、無固定期限的員工、合同制員工、臨時工等,下同),或來本公司實習、學習、進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員,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六條 知識產權評估制度。 知識產權屬于公司的無形資產,公司根據實際需要對之加以評估,并在公司財務會計上反映。 在進行國內外科技開發、市場交易等產權變更時,必須進行知識產權評估,重大的事項須經主管領導和管理部門批準,報技術中心備案。評估報告應當備案保存。 

       第七條 知識產權查新、檢索制度。 公司進行科技創新、作品創作等涉及知識產權活動前,相應部門必須進行查新以確定創新是否符合公司可持續發展戰略以及能否產生真正知識產權。 

      (一)本公司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等研究開發和技術改造,要充分利用專利文獻制定正確研究方向和技術路線,提高研究開發的起點,避免重復開發或者發生專利權侵權糾紛。 

      (二)重大科研課題在立項、結題時應當進行專利文獻的查新和檢索。 

      (三)申請專利、確定納入商業秘密保護的技術訣竅、信息等,必須進行專利文獻的查新和檢索。 

      (四)申請商標注冊、使用新商號前,必須進行相關檢索。 

      (五)開發新產品使用新型號、品牌前,必須進行必要的檢索。 

      (六)公司對涉及知識產權的新技術、新產品進出口,必須進行專利文獻的查新和檢索,全面了解有關技術或產品的知識產權狀況,避免重復引進等問題,向國外出口新技術新產品時必須作有關知識產權查詢工作,并報技術中心備案。 

       第八條 知識產權工作備案制度。 公司對涉及知識產權的有關工作進行備案,主要包括:高新技術的科研獨立開發、合作開發、知識產權合同;知識產權轉讓合同;知識產權評估;涉及知識產權的公司批準文件;知識產權成果處理方案;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方案;具體的知識產權獎勵措施;知識產權會議的決議;知識產權領導小組組成成員、技術中心成員名單;知識產權中涉密范圍人員名單;商業秘密保護范圍劃定;商業秘密保護措施;知識產權保護承諾書及相關的勞動合同;有關的知識產權規定;知識產權的財務處理等相關資料報技術中心備案。


       第九條 公司建立成果歸屬判定制度。 

      (一)個人知識產權活動。公司鼓勵員工在工作之余開展個人創新和知識產權創作活動。對于個人的非職務智力成果,公司予以尊重。        (二)職務知識產權創作活動。員工的職務創作活動的智力成果、利用公司名義、利用公司物質條件產生的智力勞動成果,歸屬本公司,其作品、技術成果、設計、發明等申請權及所有權歸屬本公司,公司根據不同的情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并保護其創作者的署名權。 以下智力勞動成果屬于本公司: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成果; 

       2、履行本公司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成果; 

      3、來本公司學習、進修、實習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員或臨時聘用人員,在本公司 學習或工作期間完成、除另有協議外的智力勞動成果; 

      4、退休、調離或勞動關系終止的員工在離開本公司1年內所完成的,與其在本公司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本公司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成果; 

      5、主要利用本公司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人力及未公開的技術情報資料等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成果; 

      6、工作時間內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一切職務智力勞動成果的所有權歸本公司。任何其他公司及個人未經允許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轉讓、銷售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 的職務智力勞動成果。職務智力勞動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關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應榮譽、獎勵及獲得報酬的權利。 公司員工的個人智力勞動成果,不屬于職務智力勞動成果,在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注冊或者授權前,需要確認為其個人智力勞動成果的,應向本公司技術中心提交書面說明,經審查后由技術中心出具《個人智力勞動成果確認書》。 

       第十條 知識產權檔案集中管理制度。 公司的知識產權依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由公司技術中心集中統一管理。 

      (一)項目檔案管理。在所有的研究課題(包括本公司自行研究、委托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標項目的研究課題),從立項起到結題止,技術中心應對項目全程跟蹤,掌握科研、開發等工作的每一階段進程。在每一階段進程和科研工作完成后,研究人員須將全部試驗報告,數據手稿、圖紙、聲像等相關原始技術資料收集整理,交項目負責人歸檔。在項目結題前,項目負責人必須在研究項目完成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技術中心提交全部各種載體的完整資料,按照要求完成歸檔手續后方可結題。如文件資料沒有歸檔,或歸檔不完備,管理部門有權不予驗收,項目承擔者不因項目未驗收而解除相應的責任。 前款所述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計劃任務書、技術合同書、實驗記錄、實驗報告、圖紙、聲像制品、論文、手稿原始資料等。 

      (二)知識產權分類管理。對于商標、專利、著作權、商號、商業秘密以及其他知識產權,實行分類動態日常跟蹤管理。 

      (三)涉及知識產權的相關檔案材料,集中統一管理、保管,并嚴格執行科技檔案借閱制度。原件嚴格控制,需要相應復印件或物品的,經主管領導審批,由技術中心審核登記備案后方可借出。 

       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保密、知識產權保護承諾制度。 

      (一)公司劃定科技開發區域、商業秘密保護區域,未經許可,非科研人員和因工作需要必須接觸到相應資料、物品的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劃定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場所,不得帶領無關人員進入該場所或為無關人員進入該涉密場所提供便利。 

      (二)產品開發和職務智力成果活動期間,應當嚴格保守公司商業秘密。不得在公共場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傳遞商業秘密信息和與職務智力勞動相關的信息。 

      (三)公司確定的商業秘密,在其文件資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確的警示標志標示出公司商業秘密的符號及密級、保密期限。相關的文件資料限于涉密人員接觸;參加涉密的會議,采取到會辦理簽到手續、會后資料交還等保密措施。 

      (四)在勞動合同中,增加保密條款和競業禁止條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將單位的知識產權擅自發表、泄漏、使用、許可或轉讓;也不得利用在本單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資料為同行業的其他競爭者服務或提供便利。 

      (五)員工在進入本公司工作時,須簽訂《遵守承諾書》。無論任何原因離開該本公司前,須將從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術資料、試驗設備、產品、計算機軟件、科技成果、作品、設計成果,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及客戶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戶名單、通訊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責任保護本公司的知識產權,不得擅自復制、發表、泄露、使用、許可或轉讓。 

      (六)建立參觀訪問控制、陪同制度。參觀訪問者一律佩戴有專門標志的胸章,并按照指定路線和范圍在專人陪同下,有組織地進行參觀訪問。 

       (七)提交的新產品在國內外參加展覽會,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時,須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準備。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合同制度。 

      (一)與國內外單位或個人進行委托研究、委托開發或合作研究、合作開發時,依據《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中必須訂有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條款。 

      (二)訂立技術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必須經過技術中心審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簽署,其他部門或個人無權簽署。 

      (三)同國內外單位或個人進行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方面的許可證貿易時,需簽訂實施許可合同,并根據許可的權限范圍、時間、地域等因素綜合確定許可使用費。 

        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公司各部門應充分認識知識產權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堅決制止、杜絕由不正當行為造成的知識產權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規定和結合本公司實際,發揮知識產權在公司競爭中的作用。 

      (一) 公司積極進行知識產權登記、備案、申請確權工作。對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業價值的智力勞動成果,應先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在確定知識產權保護方式前,不發表成果論文,也不得以委托鑒定、展覽、廣告、試銷、贈送產品等任何方式向社會公開。 

      (二) 嚴防商標、專利、域名、商號被他人搶注。 

      (三) 各部門積極配合技術中心日常跟蹤商標、專利、商號及其他知識產權的登記注冊、授權情況,發現可能對本公司知識產權有沖突的情形,應通過技術中心采取積極措施,運用法律規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異議或啟動相應的程序解決。 

      (四) 任何機構和個人,發現侵權或者可能侵權,應采取積極措施配合技術中心在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指導下解決問題。 

      (五) 公司應聘請知識產權法律專業的常年法律顧問,對公司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幫助。 

       第十四條 公司建立知識產權宣傳制度。 本公司設立知識產權宣傳、保護基金,用于每年的知識產權培訓和宣傳工作。對員工制定培訓、宣傳計劃,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宣傳工作。 

       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評估制度。 知識產權屬公司的無形資產,公司根據實際需要對之加以評估,并在公司財務會計賬目上反映。在國內外科技開發、市場交易等產權變更時,必須進行知識產權評估,重大事項須經主管領導和相應管理部門批準,報技術中心備案。同時評估報告應當備案保存。 

       第十六條 知識產權查新、檢索制度。 公司進行科技創新、作品創作等涉及知識產權活動前,相應部門必須進行查新,提出申請專利的建議后,經知識產權主管組織論證,以確定創新是否符合企業可持續發展戰略以及能否產生真正的知識產權,并由專利申請主管領導審批后進行。

       (一) 本公司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等研究開發和技術改造,要充分利用公司專利數據庫、各種商業、半商業性檢索平臺及國內外專利文獻制定正確研究方向和技術路線,提高研究開發的起點,形成產品立項報告,經技術中心論證審批后實施,以避免重復研發或者發生知識產權糾紛; 

      (二) 重大產品研發應在項目立項前、研究與開發活動中、研究階段性成果或最終成果產出后、投放市場前均應進行查新和檢索,形成相應檢索書面記錄;

      (三) 申請專利、確定納入技術秘密保護的技術資料、信息等,必須進行查新和檢索。

      (四) 申請商標注冊、使用新商號前,必須進行相關檢索; 

      (五) 開發新產品使用新型號、品牌以前,必須進行相關的檢索; 

      (六) 公司對涉及知識產權的新技術、新產品進出口,必須查新和檢索,全面了解有關技術或產品的知識產權狀況,避免重復引進,向國外出口新技術新產品時必須作有關知識產權調查工作,并技術中心備案。 

       第十七條 知識產權工作備案制度。 公司對涉及知識產權的有關工作進行備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術的科研獨立開發、合作開發、知識產權合同;知識產權轉讓合同;知識產權評估事項;涉及知識產權的企業批準文件;知識產權成果處理方案;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方案;知識產權獎勵措施;有關知識產權會議的決議;技術中心成員名單及職責說明;知識產權涉密范圍人員名單;商業秘密保護范圍劃定;商業秘密保護措施;知識產權保護承諾書及相關的勞動合同及其附件;有關的知識產權規定;知識產權的財務處理等。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剽竊、竊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公司知識產權的,或造成公司知識產權被侵犯的,由技術中心依據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及時向司法機關舉報。 

      第十九條 侵害人為本公司員工的,應責令其改正,并應追究直接責任者和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侵害人為非本公司員工的,應要求其停止侵害;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必要時,提請行政機關處理或通過司法途徑解決。觸犯刑法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知識產權的保護時效及其它產權界定等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本辦法未盡之規定,以最大限度保護本公司知識產權、促進本公司可持續發展 為原則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本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 2022年 1月 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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